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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申请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目前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一、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一)商标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以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明》一致。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但其正在使用的外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注册人外文名称一致的,应当视为符合要求;

(二)专利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一致。如果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三)著作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上的著作权人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载明的著作权人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一致;

(四)备案申请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的被许可人、境内律师事务所或者商标(专利)代理机构代为提交备案申请;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代理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五)对除上述权利人或代理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出的备案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二、如何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使用海关总署规定的格式。申请每一项知识产权(即一份权利证书)的备案应单独填制一份申请书。

三、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随附文件

(一)权利证明文件

1、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限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限国际注册商标);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未标注商标图案等必要信息的,还应当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

(2)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或者商标注册续展的证明(限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或者商标注册证有效期期满的情形)。

2、专利授权证明文件

(1)专利证书复印件(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不足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的;

(2)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限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公告的复印件(限外观设计专利)。

3、著作权证明文件和证据

(1)国家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内登记的)、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

(2)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签章确认的作品照片(限美术和图形作品);

(3)其他有关著作权产生的证据。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盖工商管理部门确认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法人);

2、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或者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旅行证件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或者境外自然人);

3、境外商业登记注册机关签发的商业注册文件或者证明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外法人)。

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

(三)代理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以及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应提交代理授权委托书。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四)代理人身份证明

1、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确认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限境内工商企业);

2、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商标(专利)代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五)合法使用人名单

经权利人授权可以合法使用备案知识产权的所有企业的名单及其他说明。

(六)有关图片

有关合法或者侵权商品的照片或图片。提交的照片或图片应当能够真实和清晰地反映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必要时可随附文字说明。申请外观设计备案的,应提交专利授权的设计图样。

(七)权利争议的说明

限申请人和他人之间已经发生纠纷或者诉讼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书面陈述或者提供有关诉讼的起诉状、答辩状、撤销或者宣告权利无效的申请书、答辩书以及有关事项的说明。

(八)侵权嫌疑人名单及初步证据

已掌握的侵权嫌疑人的名单、侵权商品的特征以及能够证明侵权货物存在的初步证据。

(九)其他资料

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注:

1、权利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是必须提交的随附文件。其他文件由申请人视情况提交。

2、随附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将主要内容译为中文。

3、凡未注明复印件的,即指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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